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 综合

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安委〔202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武夷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122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等领域安全隐患(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本市范围内以下安全隐患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森林火灾隐患;

)其它包括山洪、地质灾害在内的灾害隐患、灾害高风险区、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第二章  安全隐患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由受理部门认定。

第三章  奖励政策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事故隐患,奖励100元,对在同一区域内(原则上以生产经营单位所处范围内或隐患所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6个月内举报同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再给予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实名举报,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对举报森林消防在内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包括山洪灾害在内的灾害隐患、灾害高风险区、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事项的,视情节给予100元或500元两个档次的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五)其他未列出的举报事项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举报受理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45”或扫描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二维码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隐患。12345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按照属地和部门的职责,交所在县(市、区)或市直有关单位受理。

第八条 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本局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发放、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未兑现奖励前,办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举报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奖励联系等工作,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依法查处,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第九条 负有监职责的部门应督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公开栏张贴推广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二维码和12345平台,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举报奖励办理流程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后,将《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申请奖励汇总表》(附件2)盖章认定后汇总到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同级安委办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由同级安委办向实名举报人发放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十一  对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以同级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为准,相关单位在事故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核查办理。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十二 对于移交下级部门办理的举报件,由下级部门兑现奖励。

 举报奖励发放

十三 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的核实结果、处置结果、拟奖励意见等内容,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无接受奖励意愿的,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归档举报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四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各级安委办应及时通知其提交领取奖金所需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储蓄卡复印件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按照通知要求领取奖金,奖金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组织发放。无法通知举报人的,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闽北日报等方式进行公告。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摆拍隐患、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等情况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具有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件接收、受理、核查、奖励发放、资料存档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将每季度对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1.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宣传海报

2.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

   3.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申请奖励汇总表

   

 

附件1

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宣传海报

1

附件2

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南应急奖或南住建奖等2022 年〕第   

举报人

姓名

 

举报时间

 

联系

电话

   

举报人

身份证号

 

举报方式

来访(  )电话(  )信件(   电子邮件(  安全眼二维码举报(  )12345平台(  )移交(  )其他(  

举报

事项

 

奖励

建议

 

核查结果及处罚结论、罚没金额

 

隐患判定

依据

根据        条的规定,判定其举报事项为  一般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等     

承办人姓名

 

奖励金额(大写)

 

奖励依据

   根据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     奖励      元。

核查处理部门

意见

 

监管部门审核审批

意见

法制审查意见

 

 

审核人:

  

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

  

领取金额

大写:

银行转账

账号:

开户银行:

现金领取

领取人签字:

(此处可待奖励兑现后签字)

 备注: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给同级安委办  

 


附件3

 南平市安全隐患举报申请奖励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举报件编号

举报人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举报事项

办理情况

奖励金额

备注

1

 

 

 

 

 

核查结果及处罚结论、罚没金额

 

 

2

 

 

 

 

 

 

 

 

3

 

 

 

 

 

 

 

 

 

 

 

 

 

 

 

 

 

 

 

 

 

 

 

 

 

 

 

 

 

 

 

 

 

 

 

 

 

 

 

 

 

 

 

 

 

 

 

 

 

 

 

 

 

 

 

 

 

 

 

 

 

 

 

 

 

 

 

 

 

 

 

 

 

 

 

 

 

 

 

 

 

 

 

 

 

 

 

 

 

 

 

 

 

 

 

 

 

 

备注: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汇总给同级安委办

 


 

 

 

抄送:省安委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